答疑我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变更股东时,股权百分之百转让给新股东。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股权转让时缴纳个税和注册资金是否实缴有必然联系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按照实际出资确定,与认缴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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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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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为他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候,有扣除费用么?扣除标准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口径,个人所得税没有这个东西。
如果是确定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其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可以在汇缴时扣除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月度扣缴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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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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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我是一般人新成立的企业,购进免税的大米,请问1、计算进项税额时的扣除率是多少?2、公司把大米经过包装,有密封袋的和礼盒包装进行销售,销售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贵公司情况扣除率为9%。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贵公司把大米经过包装,有密封袋的和礼盒包装进行销售,没有进行加工销售的依然是大米,属于农产品项目。
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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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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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请问一下公司为开会和学习买了台电视,价值6000元,可不入固定资产直接入费用吗?请问一下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贵公司电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入固定资产。
 
所得税可以做一次性扣除处理。
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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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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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公司在17年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及实施真实有效,我公司已经付款,对方开具专票,19年税务局通知我公司A公司被认定走逃失联企业 要求我公司针对A公司开具的专票 做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17年申报,另外加收17年至今的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是否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9年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上述规定是指做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而不是更正申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只不涉及滞纳金。
 
最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收到走逃户开专票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贵公司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实物交易最重要的是物流而不是合同)。协助税务机关认定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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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我公司新购一辆车假设金额是22万税额3万,22万是否可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不可以具体怎么做账?

22万不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可以一次性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政策入账,入账金额包括采购价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会计折旧正常安装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计提,而不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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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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