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因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导致控制权丧失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投资企业来说没有发放股权转让,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核算投资企业因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而确认的收入属于会计上的收入,不是税法上的收入,这部分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收益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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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政策指引 (第一期)》 (北京市税务局)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 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 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 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 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 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 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 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 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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