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能否申请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七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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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发放给外籍员工的年终奖,在代扣代缴完个税后超过5万美元(所有人员合计),先支付给境外的母公司,再由境外的母公司代为发放给这些外籍员工,这笔对外支付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


  因此,对外籍人员支付的年终奖属于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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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因此,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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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进树苗培育后制作为盆栽再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


  因此,销售盆栽的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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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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