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商业企业,兼营中央空调拆除服务,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部分外购零件,收取的零件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商业企业提供中央空调拆除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到外购零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零售的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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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榨茶油机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13%的税率?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榨茶油机加工的产品是茶油,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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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项目的留抵税额可是否以申请退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因此,目前只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及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三个项目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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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将种植的苦瓜加工成苦瓜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苦瓜茶是否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应根据具体生产工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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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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