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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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购进货物对应发票是否要视同内销征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出口企业申报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应提供上述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不得适用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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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香港股东占30%股权,香港股东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


  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


  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


  因此,针对股息红利,若该香港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按5%代扣代缴所得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因香港股东占30%股份,无论该中外合资企业财产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则中国均有征税权,因此股权转让收入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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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发票开具上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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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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