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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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 内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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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https://fpdk.zjtax.gov.cn/.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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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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