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是2013年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3年之前购进的汽车,能否按3%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可以按3%开具专用发票,但是不能享受减免1%的优惠。
答疑新报表格式中的“研发支出”是否包含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依据《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填报说明:
“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答疑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政策是否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也能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答疑购置劳保用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公司购置劳保用品不属于上述事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关联企业间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已签订投资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时确定企业所得税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依据下述政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答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答疑旅行社支付给兼职导游的导游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扣除?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上述政策可见,旅行社支付给兼职导游的导游费不能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扣除。
答疑委托境内关联方研发和委托境内非关联方研发,在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相关规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答疑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有什么区别?
依据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答疑个人为公司种菜所得要交所得税吗?
财税[2004]30号: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人的农、林牧渔业所得,而支付给别人的报酬要扣缴个税。)
答疑氨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包括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铵、氨水等。
所以氨水适用9%的税率。
答疑在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时候,什么时候要填写对应的篮字信息,有时候不需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答疑我们的车间发生了设备的修理修配,和锅炉的安装,如果签订的是一个合同金额并没有分开,那对方给我们开具发票适用多少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方应该按高的税率13%给贵公司开具发票。
答疑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
答疑由于政府规划旧城改造,公司的房子面临拆迁,由当地街道办跟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那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免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您说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答疑一般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填写单位名称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答疑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
北京税务为例: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8份。
答疑旅行社为个人代订火车票、飞机票等,相关的票据无法收回,该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
二、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答疑我公司从供货商处取得返利能给对方开具发票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第二条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供货商处取得返利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应由供货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