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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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注:以福建为例,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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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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