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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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税屋

答疑金税盘操作流程

答:金税盘首次使用操作的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和电脑进行连接,金税盘中有附赠的数据线,直接插电脑上就可以;


第二步:电脑右下角会提示,有新的硬件接入,稍微等一会,就会自动安装完成所有驱动;


第三步:驱动安装完成之后,再安装开票软件,这个软件的安装,只需要找到一个EXE文件即可,名字一般是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后面跟着版本号;


第四步:双击即可自动安装,为了方便购买者的使用,目前的税控设备基本都是傻瓜式的,会一键自动安装;


第五步:安装过程中,唯一需要用户操作的,就是输入企业税号和开票号码,税号就是税务登记证号码,不过现在基本上都是三证合一了,就是社会信用代码,一般是9开头的,社会团体单位也可能是5开头;


第六步:企业税号可以对应一台开票机,或者对应多台开票机,看个人需要了,输入的开票号码也可以从0,1,2,3,4这样依次类推下去;


第七步:安装完成后,即可进行登录,登录默认是以管理员的身份,密码123456,证书口令默认输入88888888,八个8,登录之后可以再进行修改。


登陆完成后,会进入欢迎界面,在这里,可以进行新的设置,根据自己需要设置完成(这个都有提示步骤,跟着走就是了),设置完成,即可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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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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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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