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调整了原第1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9行、第11行、第14行、第16行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4、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