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际运输包含陆路运输吗?
查看税收协定可见,国际运输协定享受协定待遇的运输范围仅限于海运和空运,不含陆路运输。 。
答疑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时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答疑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划转,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那么股权划转日如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答疑土地租赁如何纳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请一个老师就一个专题分三个月份来讲课,但课酬在最后一次课结束的月份一次性支付,那我们申报个税时要把三次课酬作为一次劳务报酬申报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贵司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就一个专题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课酬收入为一次。
答疑职工2019年填报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2020年是否需要再重新填报才能享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如果职工的个税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的话。在12月份确认一下就可以在2020年享受,无需重新填报。
答疑我们跟客户签了山体爆破和沙土清理的合同,取得收入如何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依据财税[2016]36号的应税服务注释,贵司应该按建筑服务交增值税。
答疑我们单位找一个人给题一幅字,给了对方5万块钱,按什么税目代扣个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司应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因给客户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客户收取我们的罚款金,是否可以开发票?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客户收取的质量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客户不能开具发票,出具收据和损失情况说明、罚款的金额计算说明即可,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和前述资料做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
答疑个人将继承后不满两年的住房对外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除外)
转让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需要参考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判断取得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疑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未取得发票,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疑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废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纸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且企业可以自行多次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目前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作废,但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疑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其生产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混用难以分清,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扣除的费用?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答疑2019年7月开始,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小轿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答疑应付利息在报表中哪个项目列示?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答疑员工本年在我单位只工作了7个月,12月发放该员工年终奖时准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此时计算方法是除以7、还是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应直接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答疑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
2.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专题业务解答》:
17、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答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中“其他金融组织”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个人持有的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参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一个股权,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同时公司增加资本公积7000万元,如何交印花税,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参考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贵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参考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同时,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因此,贵公司增加的资本公积需要按“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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