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向QFII机构派发2018年度现金股利,那么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我们公司还是证券公司?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贵司派发股息红利应该由贵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通过房产中介租个人的房子,我们支付的租金,应该由个人开发票还是由中介开发票?
需要分析具体的业务,如果中介是作转租业务,那么应该有中介公司给贵公司开具发票;如果中介公司仅是提供居间服务收取中介费,那么应该有房东个人给贵司代开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个人委托房屋中介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中介公司)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疑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应该给我们开运输服务发票还是服务费发票?
参考财税〔2017〕90号规定,航空代理公司为客户办理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按照“其他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应该开具运输服务的发票。
答疑对于售后回购的业务,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差价能否作为利息费用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答疑 我们公司销售油墨产品,为了销售推广会把一些新产品给一部分客户进行免费试用,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贵公司有同类产品销售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按当月的平均售价来确定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答疑我们公司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之前在地税局做了备案,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因国地税合并而重新提交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自2019年5月28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答疑我们公司销售油墨产品,为了销售推广会把一些新产品给一部分客户进行免费试用,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疑我们5月份收到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对方现在说发票税率开错了,让我们退回,我们现在是否可以给其退?不能退的话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贵司取得专用发票后,出现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销售方凭贵司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答疑公司举办会议,收到的有会议费和餐费发票,是否都可以计入会议费成本还是餐费要计入业务招待费?
参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因此,与举办会议相关的餐费和会务服务费用都应该计入会议费成本。
答疑经营燃气行业相关业务,安全防范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三[1990]8号)中规定了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疑新成立的企业,正在基建期,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参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答疑2018年企业所得税预交多了,汇算的结果是应退税,现在申请退税,政策依据是哪个?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答疑哪些无偿赠送房屋的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答疑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公司,改制后可以弥补改制前的亏损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可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所以贵公司改制后可以弥补改制前的亏损。
答疑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答疑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的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采用包干的形式支付的差旅补助,超过标准部分需要并入社保基数吗?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故,超过标准的差旅补助无需计入社保基数。
答疑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的专票,是按照含税金额*9%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9%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答疑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答疑华侨是外籍人员吗?属于在境内有住所吗?
依据国侨发〔2009〕5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依据上述政策,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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