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中秋给客户送礼,无法取得对方身份证号,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

中秋给客户送礼,无法取得对方身份证号,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回答】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给客户送礼,客户取得礼品也属于偶然所得,此时,送礼的企业就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没法取得对方的身份证号,那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企业可以去税务大厅开通汇总申报,通过汇总申报方式,将赠送礼品的总金额填报上,按照20%计算申报个税。

具体步骤为:

在自然人个税扣缴端,点击【分类所得申报】——【偶然所得】,点击【添加】,申报方式选择【汇总申报】就可以了。

除了定向给客户送礼之外,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看到这,不少小伙伴表示,送礼从来没有代扣代缴过个税!

二、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话,有哪些风险呢?

【风险点1】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三、在申报的时候,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而实际购置价中已经包含了增值税,所以说,计算个税的依据中是包含增值税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9-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公转私怎么转合法?

问题:

公转私怎么转合法?

答复:

1、发工资

公司将每月的工资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2、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钱打给销售人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注意:留存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3、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20%的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缴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5、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代扣代缴了个税。

6、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股东个人卡中,用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税局就会怀疑是否存在无票收入等违法行为,风险巨大。

7、向个人采购

公司向个人采购物资,且取得了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采购的个人是合法的。

注意:要索要发票、留存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8、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通过公司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个人是允许的。

注意: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9、公司向个人房东转房租款

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每月向个人房东支付房租款,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注意: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公司承担。实务中,水电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税?

【问题】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1... 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 150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