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银行处置取得的抵债房产是否交增值税?

【问题】

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是房产,过户到银行名下再销售,是否计提折旧,处置时交不交增值税?

【回答】

过户到银行名下,属于银行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的,需要计提折旧。如果确认为持有待售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银行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及《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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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来源:中税网

答疑收到工会经费返还怎么做账?

【问题】

收到工会经费返还怎么做账?我们这种没有工会组织,跨年收到工会经费返还的,是不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回答】

通常,根据工会经费管理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40%部分。总工会视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情况会酌情返还一部分。

比如,《松原市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告》明确,全额返还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缴交的工会经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将全额返还至工会账户,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在成立工会组织后再全额返还至工会账户。

比如,《铜陵市总工会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通知》(铜工财〔2022〕2号)明确,申报主体为全市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本市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以2021年数据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在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在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视同主动放弃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宣传,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返还工会经费真正用到工会会员和工会活动中,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动起来。

比如,《晋中市总工会关于全额返还2021年度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通知》明确,小微企业年度内组建工会的,其年度内产生并缴纳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全额返还。返还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对于已成立工会组织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返还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必须拨到工会账户,对于已成立工会组织,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以拨到企业其他账户,但经费由工会按程序审批使用。

可见,经费返还是返给基层工会组织,不是返给企业,因此需要注意会计主体的区别,准确进行账务处理。

返到企业工会的,依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并参照《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大工财〔2022〕4号),小微企业工会收到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科目,并严格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拨到企业其他账户但经费由工会按程序审批使用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严格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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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来源:中税网

答疑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回答】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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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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