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预付款项10万元,但货物还未收到,乙公司就破产清算了,因此预付款项预计无法获得赔偿。此外,我公司销售给丙公司货物涉及的20万元应收账款,一直未收到,近日得知丙公司已注销。那么,我公司发生的上述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应准备哪些相关证据材料呢?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属手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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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答疑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哪些税收优惠?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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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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