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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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1
来源:西藏税务

答疑年终关账,库存如何关账?

【回答】


(一)企业库存关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采购入库的存货,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2.上期末暂估入库的存货,月初是否进行了冲减核销?


3.库存材料成本结转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变动?


4.库存材料、商品盘点结果是否进行了签订确认?盘点差异是否进行了核实?


5.对库存材料、商品的正常消耗,是否有相关登记台账?


6.对库存材料、商品的管理损失,是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库存物资的领用、用途是否进行了正确登记?


(二)损失如何处理?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有何涉税风险?


1.所采购的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企业材料损失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库存材料成本结转随意变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相关调整;


4.企业库存账实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账外收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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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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