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佣金和市场推广服务费,有什么区别?

问:

佣金和市场推广服务费,有什么区别?

答: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广告通常只是推供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市场推广费一般是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4-27
来源:

答疑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 [2018] 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问:

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 [2018] 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答: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对于热点问题中提到的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我们认为,是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4-27
来源:
1... 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 150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