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能否开具1%征收率的专票

【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第1问对于“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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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7
来源:税务网校

答疑房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问题】

A房企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2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请问该200万元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财法字〔1995〕6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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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签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题】

A公司有一辆驾驶了半年的小汽车,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年初,因为资金周转,A公司将这辆小汽车出售给了B公司,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何缴纳?

【回答】

一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签订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是需要区分具体情况的哦。

第一种,如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不属于个人的,应按照买卖合同计征印花税;

第二种,如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属于个人的,不征印花税;

第三种,如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所以,A公司向B公司销售驾驶过的小汽车,属于第一种情况,应按照买卖合同计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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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6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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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采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规定:“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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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款:“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四条:“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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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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