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的发票
【回答】
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答疑购买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疑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答疑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答疑500元以下都可以凭收据扣除吗?
很多人认为,只要支出不超过500元,任何收据都足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实际上,这一认识并不全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起征点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中对于小额零星经营限定的是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对方是个人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如对方是个体户、公司等,即使金额在500元以下,也要凭对方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时,应如何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应区别处理
✔ 根据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
1. 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
2. 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疑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答疑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疑购进农产品应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外抵扣规定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抵扣规定
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答疑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可通过哪些平台反向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答疑公司有一笔业务未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对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合规凭证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答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申请抵税不申请退税?
自2021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答疑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答疑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答疑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答疑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答疑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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