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5月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开具专票,还可开具1%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票时,只能开具3%的税率,不能再开具1%的专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票时,只能开具3%的税率,不能再开具1%的专票。
答疑适用新租赁准则时,低价值租赁怎么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例45】分析:上述租赁资产中,各种IT设备、办公家具、饮水机都够单独使承租人获益,且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
答疑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3月份已经交了增值税附加税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只能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所以,2022年1-3月应享受未享减征增值税附加税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的,可以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所以,2022年1-3月应享受未享减征增值税附加税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的,可以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
答疑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核酸检测试剂,可以简易计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所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生物制剂不适用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所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生物制剂不适用简易计税。
答疑税务局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5元,缴纳不了是什么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答疑 江西的房地产企业代建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建筑服务业)>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1号)十三、代建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国税函[1998]554号文精神,对代建工程业务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二)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三)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建筑服务业)>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1号)
十三、代建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国税函[1998]554号文精神,对代建工程业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山西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出租两年后再转让,是否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山西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出租两年后再转让,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山西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出租两年后再转让,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十)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转让或出租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扣除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其他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比照执行。
答疑海南的房地产企业转让地下车库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十)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转让或出租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扣除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其他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十)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转让或出租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扣除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其他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比照执行。
答疑安徽的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的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的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答疑房地产企业未最终办理工程结算未全额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答疑海南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已经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清算期间转让房地产是否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公司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纳税风险提示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已进入清算程序(即受理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外购礼品进行促销,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外购礼品进行促销,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外购礼品进行促销,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以老带新”支付给老客户的奖励费是否要取得发票?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老带新”奖励费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老带新”奖励费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疑 公司给职工办理的在外部食堂的就餐卡、体检中心的体检卡,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应该将办卡的金额与职工的当月工资合并代扣个所得税。
答疑现在税局通知我公司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如果现在办理了留抵退税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如果贵司现在办理了留抵退税,以后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疑 对于取得专票认证后又做了转出的进项税额,申请留抵退税,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
不需要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答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备案,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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