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请问有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已经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可以税前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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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会计利润400万,汇算清缴时2021年购入设备113万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税不超过300万,不是会计利润。因此,企业会计利润400万,汇算清缴时2021年购入设备113万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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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在2021年3月份外购了一批疫情物资,捐赠给了公益性组织,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疫情捐赠物资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注意不能税前重复扣款,即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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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 公共交通企业的公共交通业务2022年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企业之前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年初有进项留抵,今年可以享受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三条、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第四条、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公共交通企业的公共交通业务2022年免征增值税,但公共交通企业之前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形成的进项留抵,如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今年可以享受留抵退税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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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股票差额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卖出股票的手续费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股票差额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卖出股票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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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内蒙古的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后如何调减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等)确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

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应税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单独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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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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