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广西的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开发但未建造商品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二)开发土地的成本。(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20%。(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20%。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答疑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应当分别在实际收款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应当分别在实际收款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疑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个税汇算清缴时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是否要并入工资一起汇算清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经营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经营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疑 国企的党组织经费按工资总额1%计提,本年有结余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组通字【2017】38号《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实际支出没有超过工资总额1%的党建活动经费要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答疑灭火器过了保质期,以旧换新的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答疑2020年和2019年发生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作了纳税调增,2021年取得发票,可以在2021年纳税调减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2019年与2020年发生的费用因为没有发票纳税调增的,2021年取得发票的,要分别追补在2019年和2020年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所以,2019年与2020年发生的费用因为没有发票纳税调增的,2021年取得发票的,要分别追补在2019年和2020年税前扣除。
答疑小规模纳税向境外采购咨询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65】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代扣代缴境外咨询服务的增值税时,适用税率为6%。
财税【20165】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代扣代缴境外咨询服务的增值税时,适用税率为6%。
答疑付境外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收到的代扣手续费返还,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吗?
财行【2019】11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所以,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以用于奖励相关办税人员。
财行【2019】11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所以,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以用于奖励相关办税人员。
答疑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时,填报在哪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栏次填报说明明确“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答疑个人为子女购买的商业健康险,可以在个税前按规定每月扣200元吗?
参考北京税务局回复:“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才可以适用财税【2017】39号政策”,根据财税【2017】39号附件“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B\C款示范条款"明确“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所以,投保人为子女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可以适用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每月税前扣除200元的政策。
答疑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指上年的纳税信用等级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所以,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要求是在申请时的纳税信用等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所以,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要求是在申请时的纳税信用等级。
答疑公司有房屋租赁的业务,提前预收客户的租金是否要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参考上述规定,公司的房租租赁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预收客户的租金不需要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答疑我们收购农民的藤条编织品,是否可以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疑给职工补交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现在有哪些行业的企业,可以缓交社保呢?
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答疑对于记账凭证的附件-发票的保管期限,税务上是否有规定要求保管几年?
可以参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参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疑我们收到一笔针对物流企业的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开具发票的话开什么项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取得不征税的财政补助,可以在发票开具系统中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税收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开具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取得不征税的财政补助,可以在发票开具系统中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税收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开具发票。
答疑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答疑煤炭企业自采的原煤,自用于烧锅炉办公,自用的煤炭是否需要交资源税?
参考《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另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因此,煤炭企业用于烧锅炉的自采原煤需要交资源税。
参考《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另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因此,煤炭企业用于烧锅炉的自采原煤需要交资源税。
答疑建筑企业购买商砼企业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可以取得3%的专票,如果建筑企业购买水泥并提供给商砼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建筑企业能否分别按购买水泥取得13%的专票和支付加工费取得13%的专票来抵扣呢?
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甲供水泥等主要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应按受托加工13%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购买的水泥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均可按13%进行进项抵扣,抵扣比例有很大提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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