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吗?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企业门槛是: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这两个条件是二选一,也就是说如果满足小微企业,不限制行业;如果满足制造业等行业,不限制企业大小(大型、中型也可以),其中,小微企业是包含个体工商户的。


 所以,建筑企业不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但如果满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也是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小微企业条件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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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是工业房地产企业,能否适用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如果您公司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适用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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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们公司租赁了其他单位的土地,然后在租赁的土地上建了厂房,那么在交房产税的时候,房产的原值,是否包括支付的土地租金?

参考内蒙古税务局12366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综上所述,租用的土地建房,其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支付的土地租金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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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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