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中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建筑企业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或“收讫销售款项”的时点为纳税义务时间,但实际经营中甲方往往不能按照合同付款,建筑企业垫资情况严重,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可以将开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不可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贵公司所描述情形,建议双方重新约定合同付款时间,或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处理,具有可参考安徽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48.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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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缴增值税,资源税又该如何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税率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属于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依据《资源税法》:“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属于缴纳资源税的情形,税率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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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不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选择“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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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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