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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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9-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税年度汇算申报有误怎么办?如何在个税APP上办理更正申报!

当然可以,汇算期结束后,您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查看申报记录,或办理更正申报。快来一起看看吧具体如何操作吧!

01 ▏查看申报记录

1. 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您可以通过点击首页上方的“我要办税”、或者页面下方的“办税”,找到“税费申报”界面,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相关界面,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您要查看的申报年度,如您已经进行过所选年度的个税汇算申报,系统会提示“您已提交过申报,如需进行更正、缴退税或作废操作,请进入‘申报详情’”,点击进入,在“已完成”里即可找到所选年度申报完成的年度汇算记录,点击可查看具体申报记录、缴税记录和退税记录。

2. 您还可以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选择申报年度,进行后续操作。

3.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设有“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如您已完成年度汇算申报,也可直接点击“查看记录”查看具体申报记录、缴税记录和退税记录,或进入专题页进行更多操作。

02 ▏更正申报

查看申报记录后,如果您发现申报有误,且满足更正条件,想重新填报年度自行申报,可以进行更正申报。纳税人端支持每月更正共 5 次机会,超次数后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Tips:已开票未支付、已完成支付或发生抵缴的情形不可作废。

具体操作如下:

您可以通过上面三种方式找到已完成的年度汇算申报记录,点击查看申报详情,通过页面下方“更正”按钮,进入更正申报。更正时,系统会提示“您已更正作废X次,还可更正作废 X 次,更正作废成功后会计入次数,超出上限后如需更正作废,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请谨慎操作。”点击“我知道了”,进入更正申报页面。

更正申报页面,与原先的申报界面一致,您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正对应内容,依次确认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税款计算里各项内容无误后,点击【更正申报】即可完成更正申报。

03 ▏退补税办理

1. 申请退税

如果您的更正申报结果为退税,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绑定好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经税务机关和国库审核同意后,退税款即可直达您的银行账户。如未添加银行卡,可选择中国境内开设的Ⅰ类银行账户,绑定“添加银行卡信息”。

2. 享受免申报

更正申报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免予年度汇算,可点击“享受免申报”。

3. 缴税

更正申报结果为缴税且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则跳转到缴税页面,您可点击“立即缴税”,通过三方协议支付、云闪付、银联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完成缴税。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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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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