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问题】

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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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7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数字化电子发票授信额度如何确定?

问:初始额度是什么?初始授信的开具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将试点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并据此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授信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1. 对试点新办纳税人

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授信额度。

2. 对试点存量纳税人

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授信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纳入试点时在试点地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问:授信额度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授信额度,是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授信额度是不含增值税的,包括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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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6
来源: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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