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挂其他应付款?不是短期借款?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短期借款(200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其他应付款(224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注意上述规定的细微之处:短期借款(2001)核算的各种一年以下借款,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特别注意“等”字——意味着只要是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等”都是需要在“短期借款”中核算,“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组织等。

  同时,其他应付款(2241)核算范围先排除一大堆的负债情况,就是指没有专门负债科目核算的负债才由“其他”这个“框”来接收。

  因此,企业向非银行或者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不妥的,无论是向何种机构和个人借款只要是期限是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都应在“短期借款”中核算,这样才符合会计处理的“可比性原则和”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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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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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即使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必须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其中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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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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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以后,可否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需根据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后的,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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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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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商业保险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产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者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商业险又称“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其主要作用是提供风险保障、弥补风险损失。商业保险又可以详细地分为人身险和财产保险两个大类,其中人身险涵盖了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而其中的财产保险包涵了家财险、责任险、农业险等保险。企业缴纳的如下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一、财产保险费。财产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者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因公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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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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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个人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需要并入收入里面申报个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只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对于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既不需要加入员工的工资表,也不需要在个税申报时作为收入进行申报。但是,如果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则需要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部分,在计算员工工资和个税时,作为税前工资的扣除处理,在个税申报时作为“专项扣除”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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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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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是按余额计算应税所得额。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它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既不属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又不属于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销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因此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是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参加展会并在现场销售的,交易活动发生地就在中国境内,按税法规定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为了鼓励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来中国境内参展,通常都会出台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就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时,按照国内法就产生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当境外企业属于跟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在提供劳务期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主动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从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仅限于劳务,不包含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就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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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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