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大风过后,公司对价值4000万元的办公楼的门窗、墙体进行维修,发生支出300万元,是否要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发生的墙体的修缮,是恢复房产使用功能的,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而根据财税【2008】152号明确“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所以,办公楼墙体的维修支出会计上确认为当期费用,不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所以,纳税人对门、窗的更换也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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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为20万元,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参考总局2021年10月18日问答“问: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所以,2021年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个别月份销售额超过2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的,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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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2020年捐赠防疫物资给政府,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收据,并盖发改委的章,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所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应当按规定取得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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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被诈骗发生损失,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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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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