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司是制造业,由于订单减少,部分员工派到其他子公司工作20天,员工关系留在我司,工资由我司代发,我司与子公司如何开票?我司经营范围是仓储业务。
可以给对方开具劳务发票。 回答仅供参考。
答疑外商合资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是否交纳“土地使用费”不是“税”。税局申报系统2018年提示 -“暂不申报缴纳“。但是不清楚是否已取消,相关法规是?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9项规章: 十二、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仅供参考。
答疑我们公司刚转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办理税控盘那些,能抵扣进项税么,在增值税发票系统认证必须有税控盘么
是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登录时需要金税盘验证身份。 回答仅供参考。
答疑代加工企业只负责加工,怎么做账怎么交税?
按照加工费13%交税。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答疑请问1:销售的商品有7天无理由退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7天过后才确认吗? 2:某月销售一批货物,次月因质量问题给予10%的折让,是直接折让部分开红字发票,还是先全额开红字,再开折让后的蓝字? 3:普票和专票都可以部分红冲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应按款项收取或开票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为依据,一般在7天后确认 可以先开全额红字再开蓝字 发票都可以部分红冲
答疑个人独资企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怎么计算?
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如果说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了,增值税也核定征收了,那么综合的税率才可以计算出来。如果说我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是核定征收,但是增值税并不是核定征收,增值税还是查账征收的话,那么这个增值税就要看我们当期的销售额,当期的开票金额,要看具体实际每月或每个季度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和附加税金额。如果说我们三个税种 增值税、附加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的话,那么,综合的税率就直接是这三个相加就可以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答疑单位在土地局查到1987年有一块土地,但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现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缴纳哪些税?企业为改制壳企业多无经营,是否可减免税,有哪些政策?
土地上有建筑吗? 如果有建筑的话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没有房屋,则只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海南为例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自行对标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对于大型旅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资料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答疑出租住房给其他企业,是否可以适用4%计缴房产税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所以,企业将住房租给个人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计算缴纳。您公司将住房租给公司的,不适用房产税减按4%征收的优惠。
答疑我公司出租住房给其他企业用于员工宿舍的,是否可以适用4%计缴房产税的政策?
答疑收到培训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所以,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比例计提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实际发生时,只就计入费用的部他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可抵扣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答疑哪些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会被评定为M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答疑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是否要在发票认证平台勾选确认?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所以,纳税人收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于抵扣后,在申报表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进行抵扣。
答疑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是要在收到退税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所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留抵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实际收到时作账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留抵退税”
答疑离职补偿金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单独计算个税时还要/12确定适用税率吗?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所以,离职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单独作为综合所得,直接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12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到异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和工商主管机关,高新资格是否有影响?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确高新企业异地搬迁时“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差额纳税时,是否适用5%的征收率?
财税【2016】47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适用3%征收率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怎么判断企业的哪些合同的印花税适用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所以,可以查阅公司取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确定企业哪些合同的印花税适用核定征收。
答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纳税人9月份符合6个月留抵退税的条件,申请退还后,10月份再往前6个月也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否可以再申请退税?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27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参考以上回复,纳税人9月申请留抵退税后,要从10月份往后6个月再判断是否符合39号公司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符合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次月申报期申报留抵退税。
答疑公司转让外购的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使用按发票扣除的方法,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答疑向个人出租住房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参考2021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三期)
一、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1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