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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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关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之前就已经取得股份满一年,挂牌后1个月后分现金股利,适用免税的情形吗?附注:1.完成股改的时间是23年5月;2.挂牌时间是25年5月;3.分红时间是25年7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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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1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请问重点人群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日期的判定是以缴纳三险的当月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是缴纳五险?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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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14
来源:武汉税务

答疑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做海运,从中国发货到海外,客户签的FOB的贸易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海运费由海外的收货人承担;中国的码头港杂费用由发货人承担。我司将码头港杂费用开票给发货人的时候,应该开什么税点的票呢?这个场景是不是属于“直接关联国际运输(如装船费、码头操作费)”,适用0税率呢?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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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14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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