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环保企业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问题】

一、关于增值税

1.想咨询一下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我们自己判断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需要哪个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1.购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减和环保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可以同时享受吗?

2.专用设备里性能参数满足条件需要哪个部门出证明?

3.环境保护项目优惠目录里提到的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单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出具还是发包方验收单就可以?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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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开票和收款不一致是否可以?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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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单位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现在被投资企业注销了,我单位发生的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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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6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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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6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固定资产如何计算月折旧额?四种方法详细讲解!

【回答】

计提折旧是指计提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活费用中的价值,常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png今天,网校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四种折旧方法下如何计算折旧额。

2.png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或: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

       =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3月购入一辆小轿车。入账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

正小保公司从2024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金额为:0.1667万元

计算过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10-2)/4=2万元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2/12=0.1667万元

2024年折旧金额总计=2*9/12=1.5万(因该小轿车是3月份购入,从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因此2024年共计折旧9个月)

工作量法

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7月购入一辆小汽车,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净残值10万元。2024年、2025年、2026年该小汽车分别行驶3万、8万、10万公里。

每公里折旧额=(100-10) /50=1.8元/公里

2024年折旧额=3X1.8=5.4(万元)

2025年折旧额=8X1.8=14.4 (万元)

2026年折旧额=10X1.8=18 (万元)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

年改为直线法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由于 2024 年 10 月-2025年 9 月计提折旧 500×2/5=2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2026 年 9 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 万元。

2025 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 万元。

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勾选认证。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24 年 10 月到 2025 年 9 月)的折旧金额=(500-20) ×5/15=160(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9 月)折旧的金额=(500-20) ×4/15=128(万元)

2025 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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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具体安排是什么?

【回答】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4年10月底前,补缴1—7月社平调差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如果采取银行扣费方式,对于1—7月份按照原下限标准(4242元)已申报缴费且人社部门已到账的,需按照新下限标准(4416元)补缴1—7月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由税务部门统一扣费。2024年10月应补缴金额=(4416-原缴费基数)×20%*2024年1-7月实际缴费月数。

2.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申报的缴费基数在4416元—21207元之间的,不再进行社平调差处理。若想调整,可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重新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金额。

3.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1—7月份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4416元但存在欠费的,税务部门将按照新下限标准(4416元)从欠缴月份起生成应缴费信息。

4.如果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的,请于10月底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自行补缴差额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4年青岛市职工医疗保险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月份无需补缴基数差额。

(三)缴费基数差额批量扣费安排

1.根据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为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请于10月8日前将补缴金额足额存入签约的扣款账户,并及时关注扣款结果。税务部门将于10月9日起扣款(因数据量大,扣款时间较长,请于月底前保持账户金额充足)。

2.10月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扣款时间不变。

3.若因余额不足未成功扣款的,请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下列渠道自行缴费。

①线上渠道: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微信小程序、“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也可使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及手机银行缴费及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手机银行缴费。

②线下渠道: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选择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9家经办银行柜台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完成社保费的缴纳。如选择自助办税缴费终端方式缴费的,需先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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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企业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具体安排是什么?

【回答】

青岛市2024年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于10月份启动。

(一)税务部门将于10月份对2024年1月至7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年初为职工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4416元或高于21207元的,参保单位应补缴2024年1月至7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职工个人应补缴的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月平均工资在4416元和21207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359元执行,差额部分一并调整。

(三)企业参保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补缴差额:

1.线上缴费: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缴纳。

2.银行缴费: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

3.服务厅缴费:企业可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 POS机刷卡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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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第二、第三季度的工会经费?

【回答】

2024年10月进入本年度工会经费第二个征期,需缴纳2024年二季度、三季度工会经费,可通过以下路径及方式申报: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模块,选择缴费期限(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缴费期限)确认后,可选择点击右侧我要填表或点击左侧“查看/编辑”,进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其中,必填项目为:①“征收品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②“征收子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申报);③“应税额”填写费款所属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选择并填写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项×2%×40%),点击暂存或直接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费款的缴纳。再次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申报界面,继续选择下一个季度的属期,同样步骤完成申报。

请注意:①《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中务必选择征收子目:工会经费(申报),以确保按照8‰的费率征收。②如需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申报界面,按补缴年度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按步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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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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