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回答】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明确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今天带你了解: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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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1
来源:甘肃税务

答疑我们公司到境外参展,支付给境外机构的参展费,这个境外机构在国内没有设立机构和经营场所,我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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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企业坏账收不回来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答】

符合下列文件条件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 号)第四、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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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1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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