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该如何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回答】

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特定主体类型选择“跨区域报验户”,依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向右拖动滑块,点击【登录】,并选择对应方式登录,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界面,选择相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点击【进入】;

  2.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功能菜单;

  3.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界面;

  4.系统自动带出其中一条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对应经营基本信息。如存在多条时,选择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系统自动带出“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实际经营期止”信息;

  5.点击【查询预缴款信息】;

  6.跳转至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7.勾选对应预缴税款信息,点击【确定】;

  8.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界面,预缴税款信息自动带出到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栏。如需补充预缴税款信息,点击【增行】,填写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相应数据。如需删除预缴税款信息,勾选相应数据点击【删行】,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9.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提交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已办理成功,您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申请表或文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0-24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回答】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0-22
来源:甘肃税务
1... 8586878889909192939495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