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借用公司社保账户,每月工资只做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这样发工资有风险吗?
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系统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产生税收疑点的风险,
答疑我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但是工商变更后电信及供电局更名时间较长,请问交款开具的原公司名称的电子发票是否能使用并税前抵扣?
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因此,电信及供电局交款开具的原公司名称的电子发票,只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变,能使用并税前抵扣。
答疑2016年7月开具发票,2016年12月补交预缴税款。现在专管员让补交滞纳金从2016年7月到现在为止的滞纳金,他的看法是16年12月缴纳税款是以后开票预缴税款,不是补交税款。但开票和税款都有项目名称、地址等,不能用作以后开票。想问下老师应该怎么处理,滞纳金应该截止到什么时候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6年7月开具发票,2016年12月补交预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7月份,若按月缴纳税金,8月15日前应缴税,无需缴纳的从8月16日期(不考虑节假日顺延)至缴纳之日计算滞纳金。
答疑招标公司用个人汽车为公司办事,加油费可以报销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由企业负担的,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抬头开给企业)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能报销个人车辆加油费。
答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代征的税款,部分稅费未缴税务机关,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答疑某企业销售玉米,属免税产品,销售玉米不交税,在销售的同时收取了出库费,请问该出库费是按价外费用入主营业务收入吗?该出库费要交税吗?若交,按哪个税率呢?
企业销售玉米,属免税产品,销售玉米不交税,在销售的同时收取了出库费,出库费按价外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销售玉米增值税上适用同一政策政策,销售玉米免税,价外费用同样免征增值税。
答疑A房开企业出售给B住户房屋,由于B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未还完,产权未办理,由于B欠C款,法院判决B以房抵债给C,A将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发票)开具给了B,相关税费也以缴纳,现在A可以开具发票给C吗?A现在用的是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税费应如何缴纳?C如何能拿到B抵债房屋的产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上述业务应处理为B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然后A将房产销售给C,开具发票给C,C办理房屋登记。
答疑请问建安企业最新确认收入原则规定?即工程已完工但政府不付款,没开发票的要确认收入吗?
企业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收上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会计上确认收入应为风险报酬转移等五项原则。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工程已完工,政府不付款,没开发票,但会计和税收上均应确认收入。
答疑我是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去年收到的进项抵扣发票,在做凭证时没有列应交税金——进项增值税,而是直接进入成本,现在是否需要更改?应该怎么样修改?
首先确定该项目是否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是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不用改帐;如果为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如果进项税发票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此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不用改帐;如果进项税发票未认证且未超过规定认证期限的可以认证抵扣,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科目。
答疑我们是一家小规模服务公司,公司有一辆2014年购进的轿车,现在想出售给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给个人开具发票?如果我们公司出具发票,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什么?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家小规模服务公司,公司有一辆2014年购进的轿车,现在想出售给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给个人开具发票?如果我们公司出具发票,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什么?”。如果当地二手车市场给企业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市场开具,否则,由企业自行开具。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汽车——乘用车。
答疑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人出资,律师就是法人,2017年净利润5000元,我们要交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请问老师我们怎么做账务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答疑关于转包工程所得税的问题:我有一个工程是600万,我将土建部分转包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转包金额400万,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对方给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我给甲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万,对方针对400万缴纳2.25%的所得税,我可不可以只缴纳差额部分(200万)的2.25%的所得税呢,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谢谢,老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具备上述条件实行查账征收,具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核定征收即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将分包工程作为施工成本在税前扣除,实行按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依据收入总额600万及应税所得率、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分包的400万元计算。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增值税不含预交税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增,但是,下月回款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处理是申报时减去已预交税款,那与此对应土增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呢?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不是交重复了么?因为我之前有按预收款交过土增税了!(开增值税发票是房款全额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重复预缴,建议贵公司按不含税预收款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即所以销售款先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答疑个人在两处受雇任职,应在哪里申报年所得12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纳税人两处任职受雇,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疑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职工工资是否包含年终奖?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企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职工工资包含年终奖。
答疑签订合同所载的金额以美元为单位,应该怎样计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签订合同所载金额是美元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
答疑企业的土地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征用并进行土地置换,企业重新承受土地是否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财政部规定的可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和超出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因此,企业的土地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征用并进行土地置换,企业重新承受土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契税。
答疑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怎样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时间。
答疑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企业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将自建商业用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业用房转为自用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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