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因此,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