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股权转让的问题:【1】2017年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认缴,资金没到位),股权转让,用不用交印花税,现在税务局要求转让双方都按万五交,合理吗?有依据吗?【2】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一、税务机关有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项目,按照万分之五进行贴花,与资金没到位无关。
二、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不正确。股权转让收入按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只有上述情况可以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
其他情况如果转让价偏低,税务机关可以予以核定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1... 970971972973974975976977978979980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