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既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又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是否必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企业,即使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本季度销售额包括代开部分不超过9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于代开的部分,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代开专票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列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者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小微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以及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代开专票预缴税额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答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答疑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不动产租赁,预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月做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疑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答疑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相同吗?
答: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答疑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在国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答疑.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答疑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答疑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但未缴纳,5月1日之后,税款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交税款,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
答疑5月1号之前提供营业税劳务但没有开具发票,5月1号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适用税率选择多少?是填开0还是按照对应服务的适用税率?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答疑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疑.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疑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疑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答疑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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