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减免社保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减免社保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退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根据退费金额冲回计提和上交分录,分录参考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


(2)没有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征收,不做计提和上交分录,或者按照减半征收的数额做计提和上交分录,分录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社保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已经缴纳的,需要根据当地部门规定的退、抵方法确定如何处理:


①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无需账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自然抵减即可;


②当地部门确定退还的,在实际收到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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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建筑企业,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15万、10万元,请问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这两笔预收款是否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你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5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缴的规定,在4月纳税申报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3月税款所属期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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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服务类型的公司,关注到国家最近有出台对一些服务收入的优惠政策,不知具体都包含哪些具体的服务呢?

解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提醒: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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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该如何做账?

解答:(1)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对外捐赠实物的,账务处理方式: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所以还需要做以下会计分录:


  捐赠物品免征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将购进时与捐赠物品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者根据以上免征增值税情况,可以直接做一笔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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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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