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a公司以往来款用途通过对公账户转给b公司40万,b公司当年返还。两个会计对于做账有争议,会计甲:往来款不记账,做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乙:4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收款方开发票然后记账。请问哪个做法合理

一、贵公司往来款如果实质上是借款性质的话,需要按借款处理。营改增之后取得利息按借款服务或无息视同借款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如果A企业没有收取利息,则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双方借款合同不属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是实际经济业务的往来款,首先需要发生实际经营买卖活动,其次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印花税),还需要开具商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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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混合销售,开票 时用主营的税率可以么 比如建筑业,在没有工程发票时,直接卖材料,可以11%的税么? 必须是当月有工程发票,才能按11%缴税么?怎么能套上11%的税率,省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增值税上混合销售是指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含销售货物又包含销售服务,贵公司单纯的销售货物属于兼营,不属于混合销售,按照17%计算交纳增值税。
另外,如果贵公司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即使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包括货物和服务,也应该按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否则从高征税。
只有贵公司在一个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中使用的是外购货物,才可以按照贵公司的公司性质(建筑业),整体按照11%计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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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年末存货盘点的时候,发生了亏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对盘亏需查清原因,如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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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原有股东2人,分别持股55%和45%.现增加新股东1人,新增这人是原有2个股东的亲属,原2个股东持股分给第3人,原股东现持股分别变为40%、40%;新股东持股20%.这样更改完,都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交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所以,贵公司股东对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转让股权时可以平价或无偿转让,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理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交所得税,否则,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新股东不属于上述亲属范围,比如侄女、舅舅、婶婶等,则进行低价转让不属于上述合理理由,应该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按所产生所得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移,按照财产转移书据项目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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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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