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前两年从其他公司接过一楼盘,当时已建差不多。并在当年已办理入户。但此项目欠缺很多手续,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请问我现在可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吗?还是等手续齐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前两年从其他公司接过一楼盘,当时已建差不多。并在当年已办理入户。但此项目欠缺很多手续,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会计上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是按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规定执行,与立项等手续无关。因此,公司上述业务如果已达到会计政策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商品房已交付,风险报酬转移等)按规定确认收入及相应成本。
答疑我公司2017年度记账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勾稽关系对不上,该如何处理?金税三期会比对财务报表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是一个过渡科目,转入到期初未分配利润中。贵公司查找一下调整项目,按对应报表项目调整,不影响报表的勾稽关系。金税三期会比对财务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存在产生评估税收疑点的风险。
答疑我们是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下属多个全资子公司或有95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同一法人,省公司无任何收入,日常给子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培训等服务,年终收取管理费用。请问:1、省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管理费用发票吗,发票内容用填写是什么具体项目吗?2、子公司的税务局是否能认可这种费用。3、关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这项最新的税务政策发给我参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服务的项目开具发票。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答疑我家公司是2个股东,法人出资1200万,另一个出资800万,法人想收购另一个的股权,2017年我公司亏损,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还需要交什么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双方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单位销售一辆固定资产车,原价100000 提折旧30000 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销价5000元,账务怎么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年8月之后购入按17%计算) 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13年8月之前购入按照3%减按2%计算销项)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答疑老师好,请问拆迁房的单位建筑成本怎么计算?包含土地成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此,税会上对拆迁房的开发成本不进行单独核算,包含在总的开发成本中。
答疑小规模企业17 年9 月下的营业执照 ,到现在没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会被发现吗? 请赐教
现行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企业对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未申报系统存在记录,涉及被处罚的风险。
答疑根据201745号国税文件,请问问,汽车修理部,销售汽车零配件,发票;开,交通运输设备*其他车身零配件。这么开就行,还是得精确到,卖的是什么零件。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即可,不用进一步精确。
答疑增值税项目法人管理费可不可以抵扣?有没有知道的或者文字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实际发生管理服务,支付的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答疑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业企业,企业工程施工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工程,也有一般计税工程,请问企业1-12月份取得的费用类发票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分配抵减?是年末一次性按全年收入分配,还是按费用发票取得的当月按当月收入进行配比分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企业工程施工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工程,也有一般计税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月(季)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答疑我公司为建安企业,总包方分包一个分项工程给我公司,合同总价款暂定不含税价格100万,其中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假如甲供材不含税金额为10万,我方给总包开具工程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基础?是按100万*3%计征增值税,还是按(100-10)*3%计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我公司为建安企业,总包方分包一个分项工程给我公司,合同总价款暂定不含税价格100万,其中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假如甲供材不含税金额为10万,我方给总包开具工程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基础?是按100万*3%计征增值税,还是按(100-10)*3%计征增值税?”贵公司按结算金额90万元开具发票和3%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有发生额,有什么税收风险吗?都有哪些会被税务局确认销售或收入?
按企业经营常规,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有发生额,如企业正常经营,属于税收风险点,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经营,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风险。
答疑17年10月份开的普票,今年再开发现税号开错,怎么办,会影响对方入账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17年10月份开的普票,今年再开发现税号开错,怎么办”,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按规定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建议开具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开具。
答疑公司2017年通过所得税清算,2016年多交了一部分,财务已编制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到年末了,该怎么编制会计分录
根据贵公司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通过所得税清算,2016年多交了一部分,财务已编制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答疑我们开了茶,酒等几万元的发票,东西送给了客户,请问涉及什么税需要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开了茶,酒等几万元的发票,东西送给了客户,请问涉及什么税需要交”。一是上述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按其他所得20%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应收票据”附注: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和“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不理解具体什么意思,能具体说明吗?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是指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到期的应收票据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是指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答疑房开企业老项目购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贵公司购进的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答疑公司取得的政府研发专项补贴 需要计入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取得政府研发专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确认为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符合条件还可以加计扣除。
答疑请教一下,要是进项联和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答疑我公司是分公司,收到总部所属的其它分公司无偿划拨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无需法律意义上(权属转移)将总公司资产划转分公司,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动,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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