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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之前未取得发票的相关费用不得所签扣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并不影响会计处理,会计上可以根据合同金额以及相关初始费用进行入账,其在本期所计提折旧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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