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9]37号 关于做好近期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4-14
文号:稽便函[2009]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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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各级税务稽查局正在按照国税发[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部署开展今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电视购物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电视购物企业检查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各级税务稽查局在部署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务必对电视购物企业的检查予以高度重视,善于选取该类企业的检查对象,把握重点,采取有效手段实现突破。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相关案件(详见附件)情况,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在调取企业账本、凭证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追查企业资金流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户、实施账外经营。稽查局调账时要注意同时调阅企业的电子信息,防止不法企业灭失重要证据;检查中,要认真查询企业对外宣传材料中提及的消费者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资金流动情况,争取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隐匿账户。如发现隐匿账户,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梳理交易关系,明确款项性质,为检查工作最后定性处理打好基础。

2.从对速递公司调查取证入手,认定不法电视购物企业的逃税问题。电视购物企业一般要与速递公司签订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委托速递公司承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及物品的运递、配送和货到付款(COD)服务,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邮购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速递公司则按照协议代电视购物企业向客户收取货款,然后将货款汇入电视购物企业的隐匿账户。稽查部门要将不法电视购物企业隐匿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与速递公司汇入货款逐笔核对落实,固定证据链条;根据电视购物企业收取货款的账户是否为隐匿账户,是否未申报纳税等证据进行定性处理。

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稽查部门要对电视购物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以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等情况进行协查,确保定性准确;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同调查取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布控,防止因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造成税款损失。

二、严厉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要求,早部署、早启动,特别是通知中提到的重点地区,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切实抓出成效,严厉查处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此项工作部署后,部分地区来电询问出口CPU 的海关商品代码。经查询,2006年以前,CPU海关商品代码为8471504000;2007年以后,CPU海关商品代码为8473301000。

三、做好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要求,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大型企业集团的相关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工作,落实稽便函[2009]35号文件规定的各级税务稽查局自查工作职责。

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的自查与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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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