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30号 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3-18
文号:国税函[2009]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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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公安部反映,近一时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连续侦办数起利用计算机中央处理器(简称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且骗税数额巨大。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近期对出口企业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和主要特点

  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看,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一是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不法分子(企业)从进口代理商购进CPU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虚假报关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藉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三是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为虚构出口结汇假象,不法分子(企业)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再以“货款”的名义将外汇转入境内。最后,不法分子(企业)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手法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看,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备,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难以及时发现。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不法分子(企业)以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公司)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

  二、具体要求

  (一)针对近一时期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肆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将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作为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选取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在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介入,一旦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惩处不法分子。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深圳、厦门、宁波、大连、青岛等重点地区,在近期内要立即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坚决遏制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势头。

  (二)在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不法分子(企业)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主要特点,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1.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2. 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

  3.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4.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5.资金运转情况异常。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并为后续的虚假结汇聚拢资金,不法分子(企业)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不会记入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的情况非常明显。

  具体检查方案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相关内容。从上海、浙江等地已查办的经验看,查清“出口”CPU真实的“货物流”情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重要方面之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线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对检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予以督办、指导。

  (四)对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中,也要加大其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检查力度,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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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