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文时间:2009-08-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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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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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