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境外个人设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金?涉及哪些税款
发文时间:2020-10-22
作者:刘阳阳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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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境内房地产开发商寻找境外个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设计,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设计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呢?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居民个人是完全纳税义务人,无论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个人收入,均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和缴税。


  非居民个人是不完全的纳税义务人,只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和缴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有两个标准:


  (1)住所


  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的人,就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这里的住所,不等同于房子,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产生的习惯性居住地。


  案例01:王小二因为出国旅游需要在境外居住,旅游结束之后仍会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则中国为王小二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


  183天就是一个界限。居住时间满183天(含)的,为居民个人,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


  案例02:新加坡公民史密斯先生在微软(中国)公司工作,如果2020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时间超过183天(含),为居民个人。


  具体参考税法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取得哪些应税所得需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非居民个人取得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都应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2020年境内居民企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德国的专家做房产设计,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工作,然后交付产品,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德国专家的设计费1800万元。问甲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1、增值税及附加分析


  甲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甲房地产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增值税=1800÷(1+6%)×6%=101.8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01.87×7%=7.13(万元)


  教育费附加=101.87×3%=3.06(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01.87×2%=2.04(万元)


  2、个人所得税分析


  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工作,也未居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为非居民个人。


  德国专家从中国境内的设计费1800万元,为来源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德国专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800-1800*20%)*45%-1.516


  =648.484(万元)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注意:德国专家为德国税收居民个人时,按照我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规定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本案例德国专家不享受中国和德国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648.484万元;德国专家为德国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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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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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