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22
文号:税总发[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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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职能转变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新一届政府开局要办的第一件大事。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就是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李克强总理强调,这不仅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面向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推进职能转变的任务繁重而紧迫。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能转变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全局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

  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要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着力推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要坚持管放结合,下决心把不该管的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还给基层,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但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要坚持优化服务,把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职能转变的全过程,切实提高为上级决策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水平。要坚持强化内控,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坚持稳中求进,能做的要立即做起来,一时条件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同时列出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积极稳妥实施。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减少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对税务总局下放管理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税务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承接、加强规范,把后续监管做到位,既防止放不到位,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强化对税务行政审批权的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审批管理制度,坚决防止边减边增,明放暗不放。

  (二)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着力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基层税务机关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一是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和纳税人关切。二是增强纳税咨询的确定性,提供权威、规范、及时的咨询服务。三是增强办税服务的便利性,推行网上申报缴税为主体的多种办税和缴税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四是避免税务检查的重复性,整合各种检查事项,实行联合检查,特别是提倡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检查,实行一次下户、共同实施、信息共享。五是全面清理税务机关收费,逐步取消所有税务行政性收费,梳理和公示软件运维公司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管。六是着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清理和规范各种达标、评比、报表资料统计报送和相关检查活动,统筹安排工作,避免多头布置;坚持经费安排向基层倾斜。七是加强技术统筹,优化和整合应用软件,方便纳税人和基层操作。

  (三)减少职责交叉和分散

  优化职能配置,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一是理顺职责关系。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部门间职责关系。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税务总局的各项部署。二是转变税收管理方式。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风险管理应对策略。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报缴等基础服务工作,提供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供纳税人自主选择。摒弃税收管理员一对多固定管户的方式,转变为以团队作业为主的方式,形成优势互补。三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职责调整情况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大力培养造就领军人才、复合型人才和业务能手,切实解决人才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的问题。四是加强预算管理。坚持有预算把事干好,无预算不乱干事,严格预算执行,推行预算公开。

  (四)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增强大局意识,想问题、办事情既要关注税收自身发展,更要强化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职能,通过税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一是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分布、税款缴纳、减免退税等各方面基本情况,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加强管理提供支持。二是加强税收分析。做到有深度、有特色,有针对性地反映经济运行态势、结构调整状况,为上级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三是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探索建立数据模型和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税收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积极提出深化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四是依托信息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分析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纳税遵从。五是加强税收监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六是推进信息共享,积极获取和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水平。

  (五)加强依法行政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四是推进政务公开。拓宽公开领域和公开事项,创新公开形式,多渠道、多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公开服务。

  (六)强化绩效管理

  实施绩效管理,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是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全面掌握干部日常表现,结合年度考评,建立科学实用的考评指标体系,深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奖优罚劣。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试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实行效能监督。加强对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实施问责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取得实效?

  职能转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对各级税务机关是新的考验和挑战,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依靠有力的领导、周密的部署和有效的监督,落实好职能转变各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职能转变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转变事项,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方案,稳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安排。同时要正确处理职能转变和当前工作的关系,确保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以职能转变的成果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上下联动,相互促进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工作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如何做好职能转变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全国税务系统齐心聚力,共同提升职能转变工作水平。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职能转变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跟踪了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逐一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将定期了解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职能转变工作的深化,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税务系统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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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营业外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中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与增值税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表比对规则与实际账务处理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申报表比对规则

  2025年第三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比对项,要求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即征即退等收入额。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将增值税减免部分如实计入营业外收入,避免少申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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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试例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示例

  以季度销售额31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按3%计算应纳税额:31万×3% = 9300元;

  实际按1%征收:31万×1% = 3100元;

  减征2%部分:31万×2% = 6200元(体现于增值税申报表第16行)。

  3、企业所得税申报矛盾点

  会计处理现状:企业日常核算仅确认1%的应交增值税,未将减征的2%(62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申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主表第16行需≥6200元,否则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

  •两难困境:

  (1)若补填6200元,导致主表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2)若不填,则无法通过申报比对。

  4、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习惯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通常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额,未将减征的2%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按照3%做价税分离和开发票。

  例如,季度销售额31万元,按1%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3100元,减征2%部分(6200元)未在账务中单独体现,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外收入为0,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额不一致。

  假使季度没有超过30万,会计做账根据开的发票1%,也会做成减免的默认是1%,而不是3%,因为开发票的税率就是1%。

  二、比对不一致的影响

  ·申报受阻:系统比对不通过,提示“营业外收入金额小于增值税减征额”,无法完成申报。

  ·潜在合规风险:若强行修改账务或申报数据,可能引发后续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不实。

  三、应对建议

  1.暂缓申报

  2025年10月申报期截至10月27日,建议暂不急于申报,此问题很多财务都在向省局反馈中,建议观察税务部门是否调整比对规则或发布进一步解释。

  2.关注政策动态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通知,等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衔接问题的明确指引。部分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优化比对规则,或允许企业按实际账务处理申报,同时附注说明增值税减免情况。

  3.与税务机关沟通

  若需尽快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和政策文件,申请确认申报方式或申请临时调整比对规则。

  四、注意事项

  ·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目前账务处理符合实际业务和发票开具规则,无需为满足比对而强行将减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后续汇算清缴。

  ·保留相关资料: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发票、账务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针对此问题,账务处理更加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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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局发布的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的答复。价税分离给的也是按照1%

  假设,公司实际从客户那里价税合计一共收到101元以往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

  这样做账没有问题,而且不含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对上开具的发票。

  但是按照目前系统的规则需要将账务改成如下:即需要按照3%做价税分离才可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业务收入 101/1.03=98.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1.03*0.03=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1/1.03*0.02=1,96

  贷;营业外收入1.96

  实际开发票是按照1%税率开具的这样做账将导致不含税收入等都不一致

  综上,该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规则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建议企业耐心等待政策明确或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因申报调整引发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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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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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1、基金未减资的情况下,LP已分配本金后再转让份额,转让数量和金额应如何确定?例如,张三原持有份额1000万,已分配510万本金,是否仍可按1000万份额或900万份额对外转让?

  张三实际只剩490万份额权益,份额转让时应该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转让。

  建议先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

  关于合格投资者问题,lp转让大部分份额后是否还是合格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否利用了份额转让和收益分配去进行份额拆分,突破合格投资者界定,而非单纯看现在持有的基金的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02、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行税法对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实物分配未有直接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进行实物分配,实质上属于股东身份及权益转让的行为,若该实物资产为股票,股票所有权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纳入“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若该实物资产为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目前私募基金实物分配机制仍处于试点启动阶段,尚未建立成熟的配套税收制度,证监会发布的试点政策并未具体说明相关税务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