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综[2013]5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8-30
文号:财办综[201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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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

  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

  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二、中央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

  (一)中央医疗收费票据种类

  1.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

  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

  3.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4.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二)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和规格

  中央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规定如下:

  1.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为一式一联(收据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1。

  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2。

  3.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3。

  4.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4。

  三、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说明

  业务流水号: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票据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具体打印类型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公疗医照、离休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

  等级: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为无自付、有自付、全自付。

  基金支付:对于城镇职工和超转人员,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原公疗)、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总和;对于城镇居民,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公疗医照人员,指公费医疗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离休统筹人员,指离休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工伤保险人员,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生育保险人员,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支付金额:指在当次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除基金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支付金额以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四、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打印(填写)要求

  中央医疗收费票据要按照实际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规定项目如实打印(填写),未发生或未实行的医疗项目不予打印(填写)。

  (一)关于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要求。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门诊收入项目。

  实施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横向打印。先打印本次有发生的全部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打印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打印不足时,明细项目可附纸打印。

  (二)关于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打印要求。实施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医事服务费”,填入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未实行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其他医疗机构收取 “挂号费”,填入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收取“诊疗费”,填入“诊察费”栏。

  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设立的“其他门诊收入”,可在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填写。

  (三)关于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要求。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住院收费。

  实施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住院“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住院“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横向打印。相应明细项目按照上述有发生的项目顺序通过附纸打印。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在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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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