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12-30
文号:税总办发[201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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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4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国税务系统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税务干部职工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关心税务干部职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自觉深入到基层一线特别是困难地区、困难家庭、困难税务干部职工中去,认真开展走访慰问、专项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切实关心税务干部职工疾苦,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税务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优抚对象的慰问工作。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增加基层负担。

  二、切实维护税务系统和谐稳定。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税务系统和谐稳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和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各项税收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税收征纳矛盾。要着力做好信访工作,深入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加大信访问题调处解决力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发生重大信访事件。要坚持涉税舆情监控分析,加强舆情引导,改进税收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税收工作和谐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要在节日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加强税务机关重点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深入整改安全问题。要严格抓好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和日常检查防护,强化公务用车及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坚持内部宾馆住宿查验制度,加强机关食堂餐饮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问题,确保税务干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要认真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载体和涉密岗位的监督检查,严防涉税失密泄密事件。

  四、树立节俭文明过节的新风。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税总发[2013]131号)规定,切实厉行勤俭节约,做到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全国税务系统要严禁用公款搞互相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坚决落实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清理和整改的各项规定,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年终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廉洁自律、廉洁从税,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两责”,切实管好身边的人,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要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侈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六、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值班保障措施,切实关心节日期间坚守值班、加班岗位的工作人员,确保节日期间的工作妥善安排、正常运转。要落实涉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细化应急预案,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应急协调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确保及时处置各项值班事务,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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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