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5]3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21
文号:会协[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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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要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精神,现就开展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地方注协、证券所和检查组认真落实《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确保检查实效。2015年,中注协将对8家证券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详见附件2),现场检查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下旬。中注协还将适时开展对部分证券所的复查工作。

二、2015年的证券所检查,要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执行准则对标提升工作,推动行业将执业准则要求转化为执业实践,促进执业准则落地生根,推动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要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事务所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部门监管的信息,坚持风险导向的检查思路,重视计划,突出重点,提升效率,提高质量。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应同时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并根据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在开展业务项目质量检查时,要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特点,关注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境外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以及其他新承接的高风险审计业务,重点检查风险评估、舞弊和集团审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评估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

三、请被检查证券所对照职业准则,认真查找和改进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将执业质量检查作为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契机,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及时归整业务档案;二是做好自查工作,并在6月10日前向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提交总所和分所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三是填报本通知所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4至附件7,分所不需填报附件7,附件8在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检查资料后签字盖章),并在6月10日前将表格电子版提交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四、各证券所要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为契机,对照准则自查自纠,除被检查的8家事务所要按照附件3的要求提交自查报告之外,其他证券所要对照执业准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侧重梳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务所内部检查的内容、周期和人员;二是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总所和分所在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三是对内部检查结果的处理和传达,以及采取的自纠措施(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向业务人员传达及培训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等具体措施),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中注协将根据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

五、请被检查证券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指派1名合伙人负责统筹相关事宜,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切实加强对分所的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检查组到分所开展工作。各被检查证券所请在2015年6月10日前,将本所负责配合中注协检查组工作的合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六、请各相关地方注协在现场检查工作开始前,积极联系本地区被检查证券所,督促其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为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与配合。

七、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建设,相关地方注协和证券所请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促进检查人员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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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