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2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当期”与“追溯”简直堪称一个乾坤倒转。
简单来讲:
第一、某月连续12个月超500万,则从该月开始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补计前期应税销售额,导致某期超500万,则从该期一般计税,需要逐期调整更正申报。
半夜了还有人追问我:蓝老师,这种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一般计税,以及达标当期一般计税,合理吗?“这样是不是太残忍了?”
先不说合不合理,但这是合法的。
《增值税法》直接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所以一旦某期超过500万,则该期就不能算小规模纳税人了。所以,超标当期就立即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合法的。
并且,以前年度补计增值税销售额,显然也是增加了销售额,追溯调整有法可依。
之所以有人觉得这个规定太颠覆性,甚至用上了“残忍”二字,我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没想到税务总局这次会如此严格依法征管;
第二、现实中的会计只会以票控税,基本做不到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
只不过,问这话的是一个中介,我说你又不是纳税人,不是税务环境越严苛,你的生意越好做吗?扯什么“残忍”二字呢。
我是个法制癖,对我来讲,我希望100%的政策规定都必须严格依法。
当然,合法归合法,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不是一个优惠的问题,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虽然征收率低,但进项不能抵扣。所以,从理论上抽象的讲,不能认为哪种方式有利于纳税人,哪种方式有利于税务局。
只不过,这种“当期”与“追溯”之下,会导致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
未来,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年7月被追溯成一般纳税人,将导致去年7月起的所有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前按3%申报的增值税必须追溯调整为13%,将导致什么?将导致他的客户笑得合不拢嘴,相当于天上掉下块净利润啊!
客户说: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红冲掉再开13%。
这边说:如果不涨点价给我回点血,交了税也不给你开13%的票。
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就制造出来了。
既然如此,这算不算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更?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不要调整?以后签合同定价格时要不要多留些算计的心眼?律师们打官司的生意也会兴隆一些。
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基本恒等式。税务局从销售方确认的额外销项税额,会转化为客户的进项税额,除了导致不同税务局间多收点钱和少收点钱之外,剩下的影响就是导致已履行的价格因税收原因异常波动。
当然,以上是基于税理的抽象分析。实务中,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是自然人,自然人无抵扣进项的权力,所以,追溯后13%的销项不会被抵扣,这样的政策确实会多收钱。
但税制显然不能以多收钱为目的,建立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才是《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目的。现在看来,《增值税法》第九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啊。
附:
《增值税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