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2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税总所便函[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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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和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确定了本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两项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合理增长,巩固提升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切实优化申报工作质量,着力提高申报数据准确率,充分开展申报数据的增值利用,进一步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增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能力,为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地应充分利用金税三期上线、数据集中的优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加强引导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鼓励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办税,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二)明细申报工作

2017年度明细申报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巩固提升电子明细申报率,实际办理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户数占应明细申报单位户数的比例应达到98%以上,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应力争实现全覆盖。同时,大力提高明细申报数据质量,电子明细申报准确数据条数占所有电子明细申报数据条数的比例应达到95%以上。

上述指标具体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规则及考评指标的通知》(税总函〔2017〕35号)。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对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落实《方案》的重要意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现有税制的全面改革,税收征管能力是决定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之一,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其水平高低直接决定改革落实效果。同时,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也是落实《方案》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重点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数据来源。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要保证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匹配,不断扩展创新宣传和培训渠道方式,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熟知度。在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基础上,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鼓励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申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推行精准化服务,努力满足个性化需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开展风险分析,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引导相应群体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进自行申报意识,着力解决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少、企业财务人员代理申报多等问题。开展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与2016年度明细申报数据交叉比对,加强申报数据逻辑审核,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

(三)巩固提高电子明细申报率和数据准确率

在前期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大幅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电子明细申报率,着力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和培训质效,提高扣缴义务人业务水平及满意度。对工资薪金等经常性、连续性所得项目,要突破新设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征管难点,确保各单位依法按时申报。对其它所得项目,尤其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要进一步扩大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提高明细申报入库税额所占比重。大力提升明细申报数据质量,从采集源头起加强数据校验,做好与税务登记和自行纳税申报等数据的比对,及时确认更正疑点和错误数据。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增值利用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深度挖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潜能和效益,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深挖税收征管风险点,拓展数据增值服务,形成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经济社会分析产品,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社会管理。收入分析要加强对各项目收入变化特点和趋势分析,深入剖析项目减收原因。风险分析要精准查找不同项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风险点,及时准确应对。政策效应分析要全面及时测算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尤其是新出台政策,对税收收入和税负的影响。经济社会分析可侧重于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四、材料报送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2017年明细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附件: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doc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http://zwgk.bengbu.gov.cn/com_content.jsp?XxId=1004032660

2017年1月23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操作指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

    二、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四、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方式

    推荐采取个人自行网上申报、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方式。

    特别提示:单位集中代理系统3月1日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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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