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9]19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号会议第3326号(科学技术类2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8-16
文号:财税函[2019]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75

九三届: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动科技捐赠,开辟促进研发投入新渠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一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放管服”改革与包括中小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在内的大规模减税降费结合起来,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持续深入贯彻“放管服”,简化审批流程,便于纳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简化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流程,减轻公益组织事务性负担,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民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创造了良好的办税环境。

  一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及时完善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环节和方式,减轻公益组织事务性负担。2015年,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取消了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交材料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环节,改为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通过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是结合政策执行及社会组织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公益组织适用的相关政策和征管办法。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适当调整放宽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完善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等相关制度安排,明确公益性捐赠结转三年扣除的具体政策口径。税务总局也于2018年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包括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进一步便于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政策,减轻其办税负担。

  三是充分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持续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各级财税部门持续通过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措施,帮助纳税主体及时了解、适用和享受相关适用政策,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并利用新媒体、“互联网+”等手段开展了多渠道政策宣传和辅导。

  综上,对于包含科技捐赠在内的捐赠所得税优惠措施,目前在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管理程序等方面,更加注重简化便捷,更加强调财政、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你们提出的简化科技捐赠流程的建议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认真落实好包括科技捐赠在内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214


财政部

2019年8月16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