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2
文号:税总办发[201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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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的通知》(青文字[2017]2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展示税务青年集体弘扬文明风尚、投身创新创造、服务税收发展的青春奋斗风貌,进一步营造税务青年干部积极争先、建功立业的浓厚氛围,引导税务青年为“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贡献青春力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青年建功‘十三五’·青春献礼十九大”为主题,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以下简称“开放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6月26日—7月7日,为期两周。

  二、活动目标

  组织全国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立足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拓展线上线下社会参与平台,通过示范服务、社会评议、互访互学、政策宣讲等公益实践活动,以内容鲜活、形式生动、导向鲜明的税务职业文化产品,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的新气象,汇聚税务青年干部拼搏有为的正能量,营造崇尚职业精神、共建社会文明的新风尚。

  三、活动内容

  (一)配合好集中行动,营造整体声势

  按照共青团中央深化“亮身份、亮形象、亮承诺”等机制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亮出活动标识、活动主题,并通过对各类资源的整合运用,形成整体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1.亮出活动品牌。立足于活动集体多为办税服务厅窗口单位的特点,广泛利用对外办税区域的电子屏幕、宣传栏,以及各活动集体的网站、微博、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对外平台,密集展示活动主题、海报、标识等内容,整合资源、烘托氛围,扩大税务系统开放周活动的社会影响。

  2.亮出集体形象。在各活动集体的服务窗口、操作工区、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或创建标识;在电子屏幕或网上平台播放“青年文明号”宣传片或主题歌;通过“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等服务载体,公开质量和服务承诺、咨询和投诉渠道;要求活动集体成员佩戴“青年文明号”标识,规范服务仪态和用语。

  3.亮出税务精神。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从各活动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实践经历、典型事迹、感人故事等出发,挖掘有吸引力、感召力的宣传题材,通过展示青年创造和青年风貌,反映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成果、新气象。同时,总结各活动集体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质量,特别是在营改增攻坚、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探索出的新理念、新措施、新成效,凸显“青年文明号”品牌的精神鼓舞作用。

  (二)发挥好行业优势,打响税务品牌

  结合活动目标和税务行业文化,积极打造有行业特点、有生动形式、体现先进作用、便于展示传播的活动内容,打响税务系统开放周活动品牌。

  1.税史展厅推动直观展示。积极利用各类实体空间,通过部分城市已建立的税收历史展厅、税收博物馆等独具税务特色的空间载体,向社会大众介绍税收发展历程,直观展示税收现代化建设新成果。届时税务总局指导部分省税务机关组织联动展示,做好示范,其他各地税收历史展厅、税收博物馆做好呼应。

  2.服务热线展示青春风采。进一步发挥12366呼叫中心团队在税务青年集体中的示范作用。活动期间,已获得“青年文明号”的12366呼叫中心,要设计热线接听“青春展示语”(如在接听时增加“您好,这里是全国青年文明号某某12366呼叫中心),进一步让干部感受到荣誉感、责任感,并以服务热线为载体,进一步展现税务青年集体风采,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获得2015—201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12366呼叫中心要做好示范。

  3.税法宣传直面社会关切。结合2017年税收宣传重点和纳税人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等活动场地,主动优化宣传方式、丰富解读形式,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服务规范引领质效提升。各活动集体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进一步净化美化办公环境,营造温馨舒适的服务氛围;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紧盯热点难点问题,多推便民之举、多谋利民之措、多施惠民之策,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运用好展示载体,构建生动局面

  结合活动要求,开展有形有效的实践活动、创造生动多样的展示载体,突出开放性、互动性、体验性,提升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形成独具税务系统特色的活动局面。

  1.组织现场实践。将”走出去、请进来“融入开放周始终。既主动”请进来“,邀请纳税人、社会监督员、税收志愿者、媒体从业者等走进各活动集体,开展岗位体验、操作观摩、政策讲解、公开评议等活动,通过面对面的深入沟通,营造和谐征纳的良好环境;又积极”走出去“,走进企业、社区、学校、园区等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为民服务的示范行动中,树立税务人的良好形象。

  2.用好新兴手段。积极运用网络空间及新媒体资源,依托各活动集体的官网及”两微一端“等平台,创新活动的实现载体,拓宽大众参与渠道。倡导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为活动参与者提供更具参与感的交互式体验,提升活动的带入感和认知度。

  3.整合宣传资源。注重整合系统内外宣传资源,发挥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各自优势,把握开放周活动的重要节点和重点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对开放周活动推进情况的宣传展示,形成宣传声势、打造宣传亮点。

  4.打造优秀作品。积极创作宣传展板、便民手册、微视频、直播课堂等大众宣传产品,并植入实践活动、工作平台、服务流程等,进一步增强活动效果。做好活动微作品的制作选送工作,着眼于税收工作特点,从感人事迹、新鲜经验、政策宣传等三方面挖掘作品主题,通过微视频、微故事方式予以展示,具体选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活动要求

  (一)系统部署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税务系统各”青年文明号“集体既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好活动,又要兼顾地方团委部署,把握好活动重点和节奏,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地方团委反映活动情况。要加强同区域内国税、地税”青年文明号“集体联动,进一步构建税务系统条块结合、联创联建新格局。

  (二)集中行动与自主创新相呼应。活动集体一方面要按照团中央及税务总局整体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间,做好规定动作,另一方面还要结合税务行业特征和集体自身特点,以落实活动目标为中心,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自主活动,做好上下呼应,营造整体活动声势。

  (三)全国示范与省市互鉴相统一。税务系统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通过互访互学、巡回演讲等方式加强先进经验的交流借鉴。其中,”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做好开放周活动的示范带头工作,面向系统和社会大众展示好税务青年集体的风貌。

  五、推进步骤

  (一)研究筹备

  根据税务总局开放周活动通知,各省(区、市)税务局于6月16日前确定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综合各省(区、市)税务局方案内容,确定部分活动作为重点示范活动,拟邀请相关领导现场参加指导。

  (二)组织实施

  2017年6月26日,各活动集体统一启动开放周活动,前期要做好各类品牌标识、活动海报的展示准备等筹备工作。届时可以省(区、市)税务局为单位,组织开展开放周示范活动。税务总局将举行全系统开放周示范活动。

  2017年6月26日—7月7日活动期间,各活动集体认真做好具体活动的组织落实,并注重收集、发布、推广微视频、微故事等文化作品。

  2017年7月27日前,各省(区、市)税务局向税务总局报送活动整体情况、典型经验,并选送1—2个优秀微作品至税务总局人事司(要求详见附件)。

  (三)持续深化

  以此次开放周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活动中的新经验、好做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并研究”青年文明号“创建长效机制,带动青年干部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青春风貌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和智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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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